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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支招:购房合同怎样签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3-25 2:26:42 阅读:2386次 【字体:

上海律师支招:购房合同怎样签

签合同是购房的关键一步,虽说有了新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本上保护了购房者不受非法项目之害,但是条款的细节及补充条款的签订还有许多值得推敲的地方,这些细节对购房者来说也都是关乎其实际利益的,切不可小视。所以购房者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才能保证签合同的万无一失。

  1.签约前多去几次售楼处

  很多人从签了认购书到签约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一般为一周),就很少去售楼处,到售楼处通知催促签约时,可能对自己买的房子还不太了解,比如有多少车位?车位多少钱?物业管理费是多少?这些事项没有搞清楚是不能签约的。所以在签合同之前,要多去几次售楼处,了解项目的情况,看有没有日后发现你根本不能接受的问题,签约时要集中精力研究合同条款,连项目已有或应有些什么都不是十分了解,如何签补充条款呢?

  2.把每项承诺都记下来

  售楼业务员介绍项目时,是你问到什么他就答什么,他想到什么就介绍什么,不像合同内容那样有固定的格式。在签合同时,你是按照合同条款一条条地讨论,但可能会有很多东西没有写在里边,自己也会一时想不起来,签完合同回家再想起来,售楼业务员曾答应过有地下储藏室或一屋送一台空调的,这时想起已经晚了,所以平时谈话时,售楼业务员的每一点承诺都要记录下来,能写进合同里的尽量要求写进合同里去。

  3.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

  在签约时,一般会先见一下律师,搞清各种法律细节,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这时你必须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才是最重要的。

  4.平心静气地逐条推敲

  很多人被通知签约前,还没有见过合同是什么样的,签约时拿到四份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头就开始发懵,简直不知所云,这时签约显然对买房人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回家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读,把可能的疑问和想补充的地方记在旁边,这样到正式签约时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5.签合同首先要分清文本

  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外,北京市印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销售契约》不少于10种,此次新发布的《示范文本》上写的是“可作为签约文本”,但并没有要求“必须使用这个文本”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购房合同前先准备好新发布的《示范文本》,在签合同时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对一对,并尽可能要求房地产商使用新的《示范文本》。

  6.特别要注意补充条款

  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的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件往往是只对开发商有利的,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上补充了这样的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小区和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这显然对购房人不利,这就意味着购房人虽然买了房屋,开发商还可以在它的外墙上有所作为。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购买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增加些你的限制条件,以达成妥协,比如,外墙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约定。注意:房地产商可以写补充协议,买房人也同样有权写!

  可见签合同是个动脑子的事,千万马虎不得,如果这时忽略了什么,日后可能会带来极大的不快。建议购房者小心从事,不如多请几个朋友出出主意,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嘛。

  7.四大问题需要约定

  应该说,新的合同文本考虑得很周详,在此根据实践经验提供一些需要在合同中添加的条款建议,供读者参考。

  (1)烂尾问题。购买预售房屋的买家,其最大的风险是房屋“烂尾”。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士,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确有证据说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着《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例如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等等,则可以拒绝继续付款而不必承担责任。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烂尾”情形,导致不可能如期交房,则买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发展商承诺无条件(或约定条件)地退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人士可以将楼盘广告、宣传中的某些内容落实在合同中,并约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欺诈消费者,那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两倍购房价款的赔偿金。

  (2)关于某些不平等格式条款。例如,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本人认为这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所以,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买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关于物业管理的问题。物业管理对业主日益重要,所以这个问题比较突出。

  不少期房预售合同在签字时都没有物业管理条款,更没有收费标准了。等搬进去以后,往往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具体条款、收费标准问题上争执不休。少数开发商故意不在签合同时签管理公约,是想以既成事实胁迫投资者,从而达到收取高额管理费的目的。还有一些开发商,交房时要求购房人士必须先签订各种物业管理合同,并先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等,否则就不给钥匙、不办入住手续等。应该说这些是不尽合理的,建议广大的购房人士对此多做一些了解在合同中不吝笔墨,做一些必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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