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未能签订购房协议,卖方应当退定金
周某、孙某和中介公司于3月1日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周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孙某位于徐汇区某小区的房子,并约定同年3月18日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周某交给孙某5万元定金。后周某发现房子里有张某的户籍,马上联系了孙某。后周某与孙某就户口何时迁出、交房时间及房款支付时间等购房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没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某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法院认为孙某收受定金,居间合同属预约合同,但在买卖双方进行商谈准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对重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系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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