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 联营的主体,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以下财产不得用于联营投资: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包括应上缴的税收、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农田不能作为直接投资,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入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可分为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2)合伙型联营,(3)合同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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