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医疗纠纷如何复印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但并非所有病历资料都可以复印。目前可以被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 至于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有学术争论的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则不在可以复印的范畴。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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