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4虐待、遗弃行为。该损害赔偿请求原则上在无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他(或她)可以在离婚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配偶在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未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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