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
(一)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1.仲裁时效为一年。
2.仲裁时效的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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