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制定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的行为准则。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如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股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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