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股东会批准未生效
2006年11月钱某到某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07年5月24日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所持公司的股份55万元转让给钱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钱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另有股东赵某、李某。张某出资1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钱某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钱某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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