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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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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应通过法定程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5-10 22:40:12 阅读:901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国有股权转让应通过法定程序

    20071125日,A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50万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B公司办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2008620日,B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830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C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结果,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C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50万股国有法人股。

    法院认为B公司取得A公司的授权,代理A公司转让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C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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