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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5-14 2:43:58 阅读:2251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1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是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前提。首先,被监护人牵头施了致害行为。其次,这种致害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再次,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与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监护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是以成年人行为为前置原因、后续原因或共同原因,则一般应由该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教唆、胁迫、帮助未成年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般应由教唆者、胁迫者、帮助者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被监护人实施该行为无正当理由。如属正当防卫,则不产生监护人民事责任的问题。
  2监护关系的存在监护关系的存在是监护人民事责任产生的基础或纽带。要使监护人负担民事责任,必须确定他与造成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否则,无所谓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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