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因此,《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此应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果二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如果作为侵权行为的船舶碰撞发生于公海上,侵权行为地不与某一特定国家有关联关系,因此法律适用上就难以确定。为此,《海商法》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因为,一旦在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受害方就需就地扣船作为诉前保全措施,以免船舶的随意流动性造成受害方的损失无法补偿和判决难以执行的后果。因此,法院地法就成为解决公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 此外,船舶碰撞是由同一国籍的船舶所致,则损害赔偿通常适用同一国籍的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对此做了相同规定。在此应注意的是,如果同一国籍的两船相撞涉及到第三国当事人的权利,第三国当事人对作为同一碰撞事实提起诉讼时,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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