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饲养的动物基于本能致使他人的损害,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行为,各国民法上均有规定,我国采取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动物加害的行为和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2)证明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证明致人损害的动物是由加害人饲养的或管理的。加害人是动物的管理者或饲养者,及对动物享有控制权并负有管束动物义务的人,其应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法定的免责条件加以证明。免责条件:(1)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应当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一般表现为挑逗、唆使动物伤人,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动物伤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受害人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挑逗动物,则可以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则只能抵免责任人的部分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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