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 商标专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普通财产权一样,权利人享有处分权。转让就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根据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在两个主体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不能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以免产生出处混淆,但允许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假如同一主体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注册商标中的一个转让给他人,就变成了两个不同主体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容易产生混淆。 2受让人使用拟转让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与转让人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既然原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受让人同样只能在该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能在其他任何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3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商标转让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注册商标的信誉。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缴纳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的时候,不必提交原商标注册证,但须附送该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如转让的是共同商标,即使是共同商标的部分共有人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其份额,转让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应当是全体共有人。 申请书应写明商标名称、注册证号、使用的商品类别、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全称)、地址、营业执照等,并加盖双方印章。 商标局收到《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后,依法进行审查。如发现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商标局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复审,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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