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婚姻期间一方负债,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债务
2009年2月2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钱某借款15万元。被告李某与其妻胡某于2010年3月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停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及其妻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作出处理的,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及其前妻胡某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1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818981596. 业务QQ:539816336. 邮箱:falv120@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