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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兆刘律师,男,汉族,现为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833891)。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秉持“正派做人、踏实做事,客户至上、共赢发展”的执业理念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擅长办理公司业务、房地产、婚姻继承、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担任多家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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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建立时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8-12 10:51:31 阅读:3522次 【字体:

上海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建立时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张某于200912月到某公司工作,201012日,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某公司向张某收取违约保证金3000元。2010414日,李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某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公司返还收取的违约保证金,公司以张某提前解除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律师认为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言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返还非法收取张某的3000元违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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