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建立时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张某于2009年12月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1月2日,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某公司向张某收取违约保证金3000元。2010年4月14日,李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某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公司返还收取的违约保证金,公司以张某提前解除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律师认为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言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返还非法收取张某的3000元违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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