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说法:二手车买卖篡改里程数,构成欺诈
王先生从车店购买一辆二手车,里程显示里程数为一万多公里。交易完成后,王先生看到该车在出售前的其他销售广告,显示公里数为六万多公里,即与车店进行了沟通,希望可以退车,但车店认为交易完成,遭车店拒绝。
上海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对欺诈进行了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车店提供了虚假的里程数,致使王先生在虚假里程数的的误导下签订了购车合同,显然车店的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本案王先生因车店欺诈行为购车,故可以要求车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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