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说法: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打车上班是否可赔偿出租车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坏,修车期间每天都叫出租车上班,打车费可否要求对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司法解释规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应该赔偿的范围。一般认为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租车使用,只要所租车辆所自身处于维修状态的车辆相同或相近,对这种情况应该予以赔偿没有争议。但打出租车上班是否属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是否应该赔偿呢。并且该赔偿是应该保险公司承担,还是应该驾驶员或车主承担。
案例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3648号判决书
原告要求的交通费,虽有票据证明,但高某主张因车辆维修不能开车上班,而每日乘出租车上班,并主张对方赔付其所有的出租车费,法院认为即使高某开车上班也需支付汽油费并承担车辆折损费用,因此对高某的交通费,法院酌定500元,该笔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交通费。
案例2: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959号
原告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问题,原告自述车辆系原告日常上班使用,因车辆维修影响正常上班使用,故乘坐出租车上班,产生相应交通费损失。法院认为对于因车辆维修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实属合理,但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综合考虑原告车辆日常用途、上班距离、合理维修期间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6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上海律师点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需要维修,而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对于租车使用应该理赔,对此法院基本无争议。对案例1中北京法院认为即使租车也会有油费发生,而通过打车的方式,如果赔偿全部打车费用,则当事人会相当于多获利了油费。但是当事人没有租车,而通过打出租车上班,实际上达到的效果有可能是打车费用并没有租车费用高,从减损角度考虑,既然打车能减少损失,为什么还要考虑油费问题呢?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通过打车来作为替代交通方式的。可以与租赁相同或相近车辆的租车费用进行比较,如果每天的出租车费用少于汽车租赁费用的,应全部支持打车的费用,对该费用法院不予以调整;对于打车的出租车费用如果明显大于汽车租赁费用,差额较大的,则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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