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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说法:单位组织的集体游玩中受伤,是不是工伤?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1 1:49:24 阅读:5845次 【字体:

海律师说法:单位组织的集体游玩中受伤,是不是工伤?

 

公司在景区请培训公司带领新入职员工进行户外活动,集游玩与学习为一体,加强团队沟通、协作和公司核心价值,当天在集体活动中,小李脚部受伤骨折。随后小李申请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认为小李在景区实为游玩,其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

上海律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本案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小李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受伤,应属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最终行政部门认定小李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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