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1年10月起,徐汇、普陀、杨浦、松江区积极探索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各区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切实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条 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探索实行特定类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推动构建调解在先、诉讼断后、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智慧便民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加强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将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第三条 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调解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二)多调联动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和司法保障。
(三)高效便民原则。不断升级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平台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流程网上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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